入世將給中國法治帶來強勁而全面的沖擊和推動。為了與WTO規則接軌,首先是對國內現有經貿方面的法令"立、改、廢",即廢止過時的,修改與WTO法相沖突的,新立一批中國缺少的法律。這項實體法工程初步估計涉及法律達2000件以上。未來10~15年內仍要繼續這項工程。
就中國《入世議定書》和《工作組報告》這兩個直接約束中國的法律文件而論,起碼在程序法方面還有兩項值得注意的重要原則。
第一條原則,法律執行的"透明"問題
在上述兩個文件中,中國已作出承諾:只執行那些已公布的,關系到或影響到貨物貿易、服務貿易與知識產權或者外匯管理?quot;法律(laws)、規章(regulations)及其他措施(other measures)"。換句話說,凡未經公布的"法律、規章及其他措施",不得執行。一般說,公布后等待一段時間聽取評議,再作執行。當然,凡涉及"國家安全、匯率或貨幣政策"等,自當例外。這項規定,就是WTO法律中著名的"透明"(或透明性transparency,常易誤譯作"透明度")原則。
這里的標準用詞"法律、規章及其他措施"的結構邏輯表明,"法律、規章"也是一種"措施",除他們外還有"其他措施"。在WTO的法律辭典里,"措施"是廣泛指帶有不同程度法律性的舉措,是個含義很寬的詞。
《服務貿易總協定》第28條"定義"說,"'措施'指一個成員方采取的任何--不論以法律、規章、規則、程序、決定(decision,含司法裁決)、行政舉措(administrative action)的形式,還是其他任何形式--的措施"。關貿總協定(GATT1994)第10條"貿易規章的公布與執行"里,也有"任何締約方實行的普遍適用的法律、規章、司法裁決與行政裁定,應迅速予以公布"的規定。
總之,決不可把"法律、規章及其他措施"簡單地只理解作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令。至于"其他措施"的含義究竟有多寬,猶待在今后司法實踐中認定。
就中國現狀而言,僅做到公布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院務會議所制定的法律與規章,是遠遠不夠的。應該看到,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,政府已習慣于通過內部"紅頭文件"下達政策、法令以及"措施"。這種封閉或半封閉性內部文件,不僅中央一級包括國務院下發,國務院各部委辦下發,上行下效帶動著省市地縣(區)以及他們下屬的廳局處科也都層層照發內部文件指導工作,發號施令。少數情況下,僅靠首長批示就可將"措施"作出變更。從某種意義上說,這種不透明的運作方式已相當根深蒂固。人們希望,入世后中國將出現一個政清法明的新景觀、一個穩定可靠的國內法律環境。
第二條原則,司法審查問題
在《入世議定書》里,與"透明"并列而且相輔相成的一個重要程序規則:司法審查(judicial review)。這個程序要求,對上述"法律、規章及其他措施"的執行,為了能迅速加以審查,中國要設立或指定"法庭"。這種"法庭"(tribunal,或譯作"審判單位")要獨立于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,并與之無實質利害關系,以保證公正審理。還特別強調了外商或本國個人有向司法機關上訴的機會與權利。
這個規定,再加上前段"透明"包括了公布司法裁決(decision)的要求,對中國司法機關目前狀況來說,確實構成了一個嚴重的挑戰。似乎是目前正進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。
這里除制度上的問題外,最重要的是法官的素質。要培養足夠的熟悉包括WTO法在內的國內經貿法律、并能靈活熟練運用的法官。他們能作出有說服力的法律解釋,嚴密的論證與推理,寫出合格的裁決文書。而這決非短期所能奏效的。相對地說,集中有限優勢人才,選擇一部分法院專門設置審經貿官司的法庭或法官組,倒是可以考慮的對策。
我們相信,作為中國法治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界,將作出WTO所要求的公正審判,出現典型案例頻出的新氣象。 |